非分之想别思,无理之求莫应,不义之财不挣,违法之事勿做。
生态环境部近日就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。《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对一些具体指标作了明确。烧结机头烟气、球团焙烧烟气排放限值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不高于10、35、50毫克/立方米,其他污染源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每立方米10毫克、50毫克、150毫克。《意见稿》要求,重点推进粗钢产能200万吨及以上的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。鼓励采取烟气循环、低硫矿、低硫煤等源头控制技术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。全面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。《意见稿》还提出,对全面完成或部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,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,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。
生态环境部强调,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、改善大气环境质量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重要举措,也有利于扩大投资、推动技术创新、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。